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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局发布: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9 11:23:26点击:3017

信息摘要:

局发布: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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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架空层”?

“架空层”属于建筑专用词,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规定,架空层是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具体指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形成的建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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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消防救援局下发了

《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

对建筑架空层设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

提出六项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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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布置


1.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或安全出口,不应经由架空层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通至室外,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2个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 门厅区域应采取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5.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自行车外,不应有其他明显增加火灾荷载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应敷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和燃气管道。




二、分组停放


6.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分组设置, 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


7.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实体隔墙分隔。


8.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设置分组时,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应合理规划满足停放需要,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防火分隔


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架空层时,应采用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他部分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10.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时,面向室外的架空区域不得封闭,以满足通风排烟需要。


11.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2.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实施防火分隔时,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按分隔后的平面布置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消防设施器材


13.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14.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适用于扑救 A、B 、C 、E类火灾的灭火器,宜配备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 式水基型灭火器。


15.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具备火焰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五、充电设施


16.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设计及施工, 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 标准的合格产品。


17.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应具备防火防虫措施。


18.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或充电桩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 故障报警等功能。


19.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换电柜或充电桩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有资格的电工实施。




六、消防管理


20.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工作。


21.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巡查工作。


22.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架空层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23.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24.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宣传和引导,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纳入日常培训演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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