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多地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10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局发文:依法对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10月26日,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六批)》(发改办体改〔2023〕780号),18则负面清单典型案例,涉及2地住建局因违规设置准入门槛被立案调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2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下发《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要求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在其指定的铜仁市物业协会参加物业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2022年7月26日至28日,铜仁市物业协会举办了2022年“物业项目经理”和“物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班并收取培训费。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下发《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将是否持证上岗、进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企业员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内容纳入行政检查事项。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在其指定的铜仁市物业协会参加培训,并部署行政检查巩固限定事项,损害了铜仁市物业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培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废止和修改相关文件,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声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并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0月26日, 发展改革委将两地住建局被立案调查通报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此前,浙江省市场监督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督局分别于2023年5月和6月通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宁波市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印发《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细则》(象建房〔2022〕1号),规定“鉴定机构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在取得市住建局备案证明后应向县住建局进行登记”“县住建局每年对登记满一年的鉴定机构进行考核。登记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录入对社会公布的象山县鉴定机构推荐名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从推荐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未经登记不得擅自开展鉴定服务”“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销登记”。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在该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该局登记,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开展鉴定服务,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销登记,对登记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建立推荐名录的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房屋安全鉴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原文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2022年7月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珙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为推进该县非居民用户燃气报警器安装工作,2022年3月22日至23日,当事人牵头组织该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某三家燃气公司在该县范围非居民用户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安装召开攻坚专题会,会议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上述三家公司实施,要求安装价格不高于2760元/台,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技术规范依据的情况下,在该县非居民用户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推进工作中要求全县统一选用集中式燃气报警装置控制系统,由前述三家公司实施的行为,剥夺了非居民用户选择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自主权,排除、限制了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该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停止执行非居民燃气用户统一安装集中式报警装置等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更换、退还差价,全面完成整改及退费等相关工作,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保障了非居民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恢复该县燃气报警装置市场的竞争秩序,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行业指导,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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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案例:
2023年1月1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纠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某公司为首席承保人、4家保险机构为共保人,组成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常住建〔2020〕78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向上述5家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投保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常州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出台《关于我市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且具备相应风控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承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明确是否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
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建﹝2020﹞39号)规定“本地监理企业可以承接比自身资质高一级别(依据豫建办〔2019〕343号第六条)的建设监理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鼓励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办理分公司。凡办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业优惠政策”“建设单位可以优先委托本市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服务;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本地的监理企业且不得少于3家”。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优先委托本地监理企业,影响了当地建设单位选择监理企业的自主选择,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外地监理企业在该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公开废止了上述文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7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对外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批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册名单的公告》,把征集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设定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按照该公告设定的条件与入选程序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7月建立了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库,入库企业全部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建设行政管理职权时,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设定了“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限制了同等条件下区外市场主体进入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的投标、建设经营,具有排除、限制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市场竞争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改正相关行为,立即废止以“注册地在晋安区境内”相关文件等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流程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三是举一反三,对照排查。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生。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建局会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
2021年11月1日,海宁市住建局以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的工作网站上发布《关于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同体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本项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或嘉兴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需明确共保体成员组成及份额),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义参与投标。
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成为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明确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共保体的组成、保险的办理地点,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个建筑工程项目向共保体投保了安责险。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海宁市住建局等招标确定共保体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并且发文要求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建施安责险的行为,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了共保体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海宁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规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一是责令海宁市住建局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废止或修改有关文件,恢复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告。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的决定》,废止了该文件。二是规范有限电视建设和验收。三是开展文件清理。
多次发文: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
5. 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1.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2.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10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公告》,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
关于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政府部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政处罚中过罚不当、以罚代管;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 2.有关地方和单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等。 3.有关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化、差别化待遇,指定国有企业垄断市场,在市场充分竞争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4.有关地方和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违规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监管标准不统一、规则不透明,存在不公平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行为。 6.有关地方和单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随意限制民营企业家自由,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7.有关地方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地方和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2.有关地方和单位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 3.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外地企业准入障碍,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4.有关地方和单位采取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意拖延等方式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条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6.有关地方在招商引资中恶性竞争,盲目上项目甚至搞政绩工程,不切实际甚至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土地、资金等承诺,引入企业或项目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三是影响扩大国内需求方面的问题线索。 1.水利、交通、能源领域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建设进度迟缓。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建设进度缓慢。 4.促进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5.违规设置障碍限制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是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问题线索。 1.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超越乡村发展阶段大额举债,大干快上遗留"半拉子工程",不计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中玩数字游戏、组织数据造假,导致脱贫人口收入等数据失真。 3.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慢质量差;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不到位,水质不合格等。 4.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5.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不到位,快递进村难,影响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消费品下乡进村。 6.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中违背农民意愿、拖欠流转费用,资本下乡损害农民利益。 7.有关地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 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问题线索。 1.相关方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师、村医、辅警、环卫工人等群体工资、补助等。 3.相关方面落实教育"双减"政策不到位,教育领域乱收费。 4.城乡有序流动的户籍迁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不到位。 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对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对困难人员救助帮扶不及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不到位,对残疾人救助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 7.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 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行政效能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抽查复核。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0月23日
来源: 发改委、贵州省市场监督局